EDIV CLINIC(以下简称“本院”)为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遵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安全管理个人信息。
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本院制定并公布本隐私政策,说明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程序和标准,以便及时、顺利地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咨询及投诉。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本院将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另行取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提供诊疗服务
为提供及管理医疗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诊疗预约与挂号、身份确认、诊断与治疗、检查与处方、诊疗记录管理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收取与退款等。
2. 网站咨询与预约申请
为受理网站咨询与预约申请、确认申请内容、提供咨询及预约说明以及回复询问而处理个人信息。
3. 客户咨询及投诉处理
为顺利沟通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确认咨询及投诉内容、核实事实和告知处理结果等。
4. 网站使用分析及服务改善
本院可能处理服务使用信息,以分析网站使用情况、访问来源及服务使用统计,并改善网站与服务质量。
5. 营销与广告
如为提供活动、本院消息及广告信息等而使用个人信息,本院将另行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自愿同意。
第2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别
本院仅在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小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个人信息
本院为提供诊疗及医疗服务、管理诊疗记录,处理韩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
- 姓名
- 地址
- 联系方式
- 居民登记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
- 主要症状、诊断结果、治疗内容等诊疗信息
- 诊疗所需的其他健康信息
诊疗过程中处理的健康信息等敏感信息以及居民登记号码等唯一身份识别信息,仅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处理。
2. 网站咨询与预约申请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本院在网站咨询与预约申请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后,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必填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根据咨询或预约服务的具体设置,可能额外处理用户自行输入的咨询内容、期望预约日期及时间等信息。如收集额外个人信息,将在相应页面说明收集项目及目的等。
3. 用于营销与广告的个人信息
仅在个人信息主体另行同意接收营销信息的情况下,本院才可能处理以下个人信息。
选填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是否同意接收营销信息不影响诊疗、咨询及预约服务的使用,个人信息主体可随时撤回同意。
4. 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或处理的信息
使用网站时,以下信息可能自动生成或被处理。
- 访问记录
- IP地址
- Cookie或类似的在线识别信息
- 浏览器及设备信息
- 访问日期与时间
- 访问来源
- 网站内的使用及点击事件信息
具体处理项目可能因本院实际使用的网站分析及运营工具的设置而有所不同。
第3条 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
如本院需基于同意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将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定代理人可就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行使查阅、更正、删除及停止处理等权利。
第4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本院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及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已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的期限内,处理及保存个人信息。
1. 诊疗相关个人信息
根据韩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记录按以下期限保存。
| 类别 | 保存期限 |
|---|---|
| 患者名册 | 5年 |
| 诊疗记录 | 10年 |
| 处方 | 2年 |
| 手术记录 | 10年 |
| 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记录 | 5年 |
| 放射影像(包括影像资料)及其报告 | 5年 |
| 护理记录 | 5年 |
| 诊断证明等文件的副本 | 3年 |
如持续诊疗需要,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延长保存期限。
2. 网站咨询及预约申请信息
- 保存及使用期限:自收集之日起3年
但如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个人信息或撤回同意,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的情况外,将立即销毁。
如咨询或预约后实际接受诊疗,相关信息被纳入诊疗记录等,则可能适用韩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
3. 客户咨询及投诉处理信息
- 保存及使用期限:至咨询及投诉处理目的达成为止
但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一定期限,则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
4. 营销及广告相关个人信息
- 保存及使用期限:至同意接收营销信息时告知的期限届满,或至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为止
第5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为顺利提供服务,本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以下专业服务公司。
| 受托方 | 委托业务 |
|---|---|
| Mevops股份有限公司(Mevops) | 网站咨询及预约受理与客户管理系统(Experdy)的运营 |
签订委托合同时,本院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超出委托业务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转委托事项以及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和责任等事项。
本院亦管理及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将通过本隐私政策公布。
第6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院在第1条规定的处理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以下情况中,可能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已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
-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定义务所必需
- 符合急诊患者治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今后如基于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本院将告知以下事项并取得必要同意。
- 个人信息接收方
- 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 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别
- 接收方保存及使用个人信息的期限
- 拒绝同意的权利,以及拒绝同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7条 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
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本院将遵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本隐私政策等方式披露以下事项,或依法取得必要同意。
- 转移至境外的个人信息类别
- 个人信息转移的国家
- 个人信息转移的时间及方式
- 接收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 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 个人信息境外转移的法律依据
- 拒绝境外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拒绝的影响
发生个人信息境外转移时,本院将采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保障及保护措施。
第8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本院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但如同意的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后,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求继续保存,则将该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分开保存。
1. 销毁程序
本院确认需销毁的个人信息,并按内部程序进行销毁。
2. 销毁方法
-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无法恢复或再生的方法删除。
- 记录或保存在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采用粉碎、焚烧等方法销毁。
第9条 个人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个人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院要求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或撤回同意等。
但如其他法律要求保存相关个人信息等,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部分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
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行使权利,本院将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个人信息主体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行使权利,本院可能核实本人身份或代理权限。
个人信息查阅等请求的受理及处理联系人
- 联系人: Kim Sangwoo
- 联系电话: 010-8217-0253
- 电子邮箱: kim.r.sangwoo@gmail.com
第10条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本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伪造、篡改或损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1. 管理措施
- 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内部管理计划
- 指定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管理权限
-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员工培训
2. 技术措施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
- 访问控制等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存及传输的保护措施
- 安装及管理安全软件
3. 物理措施
- 对个人信息及处理系统存放场所的访问控制
- 安全保管文件及存储介质
第11条 自动信息收集技术的设置、运行及拒绝方式
本院可能使用Cookie等自动收集技术,以分析网站使用情况及改善服务。
Cookie是网站服务器可发送至用户浏览器并存储的少量信息,可用于分析用户访问网站及使用服务的情况。
本院可能为以下目的使用Cookie等技术。
- 分析网站访问及使用情况
- 分析访问来源及使用模式
- 改善网站功能及服务
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设置允许或阻止Cookie的存储。
拒绝存储Cookie后仍可基本使用网站,但部分功能或服务可能受到限制。
本院可能使用Google Analytics等网站分析工具,分析网站使用情况等。
使用网站分析工具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隐私政策中反映实际使用的服务、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及是否涉及境外转移等事项。
第12条 固定式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
为保障患者及访客安全、预防犯罪以及保障和管理院内设施安全,本院按以下方式安装及运行固定式视频监控设备(CCTV)。
1. 安装依据及目的
安装依据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安装目的
- 预防犯罪
- 患者及访客安全
- 院内设施的安全及管理
2. 安装数量、位置及拍摄范围
- 安装数量: 共22台
-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大厅、走廊、咨询室、治疗室、恢复室等院内设有CCTV的主要设施
3. 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访问权限人员
- 管理负责人: Kim Sangwoo
- 负责部门: EDIV CLINIC运营管理部门
- 视频信息访问权限人员: Kim Sangwoo
视频信息访问权限仅限管理负责人及业务所需的最少人员。
4. 拍摄时间、保存期限、存放地点及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 全天24小时
- 保存期限: 自拍摄之日起30日以内
- 存放地点: 档案保管室
- 处理方法: 视频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将采用无法恢复的方法自动或永久删除。如发生视频信息查阅、超出原目的使用、向第三方提供或销毁等情况,将记录及管理相关事项。
5. 个人视频信息的确认方式及地点
- 确认方式: 请事先联系个人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并按查阅或存在确认程序进行确认。
- 确认地点: 档案保管室
6. 个人信息主体的视频信息查阅等请求处理
个人信息主体可要求查阅拍摄到本人的视频信息,或确认该信息是否存在。
本院依法确认本人身份及查阅请求的正当性后,采取必要措施。
如可能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本院可采取使他人无法被识别等必要保护措施。
如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限制或拒绝查阅或存在确认请求的事由,查阅等可能受到限制,此时本院将向个人信息主体说明理由。
7. 个人视频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为安全处理个人视频信息,本院采取以下管理、技术及物理保护措施。
- 将个人视频信息访问权限限制为最少必要人员
- 管理CCTV系统及视频信息的访问权限和密码
- 管理个人视频信息的查阅及使用记录
- 防止个人视频信息被用于原目的以外的用途及未经授权的查阅
- 对视频存储设备所在场所实施出入及访问控制
- 安全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视频信息
本院不会为安装目的以外的用途擅自变更拍摄范围或使用视频信息,也不使用CCTV的录音功能。
第13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院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及权益救济等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 Kim Sangwoo
- 联系电话: 010-8217-0253
- 电子邮箱: kim.r.sangwoo@gmail.com
个人信息主体可就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及权益救济等事项,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院将依法努力及时回复并处理个人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4条 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
如需要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权益救济或咨询,可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
- 电话: 118(韩国境内无需区号)
- 网站: privacy.kisa.or.kr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韩国)
- 电话: 1833-6972
- 网站: www.kopico.go.kr
大检察厅(韩国)
- 电话: 1301(韩国境内无需区号)
- 网站: www.spo.go.kr
警察厅(韩国)
- 电话: 182(韩国境内无需区号)
- 网站: ecrm.police.go.kr
上述机构独立于本院。有关本院个人信息处理的咨询及投诉,可联系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15条 隐私政策的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2026年10月2日起生效。
如本隐私政策内容发生变更,将依法通过网站公布。
- 公布日期: 2026年10月2日
- 生效日期: 2026年10月2日